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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公务卡结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3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卡报销制度,根据我校《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16〕21号),从9月1日起,我校将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报销范围:单次消费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租赁费等。
原使用转账支付的公用经费支出,可以实行转账支付结算,也可以用公务卡结算。
  2、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需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3、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在消费地点取得相关购物刷卡凭证(POS小票)及相应发票。开票时注意,报销发票与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需保持一致。若商家借用其他店铺POS机刷卡,不予报销。
  4、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时须提供消费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刷卡POS机打印的小票)及复印件;若无POS机小票应附银行刷卡账单。
  5、请教职工在距还款日期10天前办理报销手续,以免耽误还款,影响个人银行信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还款日期10天前予以报销的,请先自行还款。
  6、自9月1日起,教职员工对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包括财政拨款资金和非财政拨款资金)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上述公务支出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处将不再受理和报销。
  7、公务卡报销要单独填写报销单,并且在报销单的右上角注明“公务卡报销”字样,以便会计人员为您及时处理报销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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